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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秀媖李君豪鍾啟煌
  • 法定代理人
    林偉立、朱立倫

  • 原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北市政府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偉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朱龍祥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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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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