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偉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朱龍祥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