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5號
- 上訴人
- 林 銘
- 上訴人
- 張紫雲
- 上訴人
- 林思翰
- 上訴人
- 林函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