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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玉卿劉穎怡林秀圓

原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煌銘(董事長)
原告
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Holdings)USA
原告
Inc.
代表人
Jennifer Callery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代表人
胡培中(處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 律師
參加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祖驤
參加人
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P.A.)
代表人
肯培那(Kempanna Raghavendra )
參加人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代表人
陳瑞昌
參加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嚴雋泰 (董事長)
參加人
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
代表人
沈波(Bo Shawn Shen)
參加人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any)
代表人
金炯大(Kim Hyung Dae)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表人
趙紹廉 (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 .P .A .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緣被告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辦「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號0000000-0 ,下稱系爭採購案),分別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30日公告招標,共有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 (Holdings)USA Inc . 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any )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 .P .A . )、株式會社日立製造所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共3 組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投標,被告於同年4 月13日進行資格審查,於105 年4 月14日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3545號函檢附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審查結果以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等2 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原告不服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於105 年5 月9 日分別對被告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資格審查結果提起異議,經被告合併以105 年5 月24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5060號函檢送異議處理結果(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復提起申訴,經新北市政府105 年10月5 日以新北府購訴字第1051012168號申訴審議判斷(案號:105 購申11037 號)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即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

三、經查,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與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均經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查,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系爭採購案之履約執行機關,其對於本件相關事實自有深入之了解,本院認該局有於本件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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