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 原告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煌銘(董事長)
- 原告
- 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Holdings)USA
- 原告
- Inc.
- 代表人
- Jennifer Callery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立捷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代表人
- 胡培中(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峪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彥 律師
- 參加人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祖驤
- 參加人
- 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P.A.)
- 代表人
- 肯培那(Kempanna Raghavendra )
- 參加人
-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 代表人
- 陳瑞昌
- 參加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嚴雋泰 (董事長)
- 參加人
- 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
- 代表人
- 沈波(Bo Shawn Shen)
- 參加人
-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any)
- 代表人
- 金炯大(Kim Hyung Dae)
- 輔助參加人
-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代表人
- 趙紹廉 (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 .P .A .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緣被告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辦「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號0000000-0 ,下稱系爭採購案),分別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30日公告招標,共有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 (Holdings)USA Inc . 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any )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 .P .A . )、株式會社日立製造所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共3 組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投標,被告於同年4 月13日進行資格審查,於105 年4 月14日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3545號函檢附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審查結果以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等2 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原告不服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於105 年5 月9 日分別對被告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資格審查結果提起異議,經被告合併以105 年5 月24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5060號函檢送異議處理結果(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復提起申訴,經新北市政府105 年10月5 日以新北府購訴字第1051012168號申訴審議判斷(案號:105 購申11037 號)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即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
三、經查,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與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均經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查,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系爭採購案之履約執行機關,其對於本件相關事實自有深入之了解,本院認該局有於本件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