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 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參加訴訟之聲請,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