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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嘉誠聯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韻珍(董事長)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認其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而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以105年10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7986400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75,000元罰鍰,爰請求撤銷該罰鍰處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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