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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1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玉卿林秀圓高愈杰

原告
王黃牡丹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仕成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參加人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文造(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繼承所有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千分之四,係坐落被告民國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之「○○路、○○○路西北側更新地區」內。參加人於98年8月24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報核,坐落基地包括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被告於103年9月2日舉辦聽證,復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被告遂以105年11月1日府都新字第10531121302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並副知原告。原告不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原處分撤銷。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勢將影響參加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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