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1號
- 原告
- 王黃牡丹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仕成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芳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律師
- 參加人
-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文造(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繼承所有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千分之四,係坐落被告民國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之「○○路、○○○路西北側更新地區」內。參加人於98年8月24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報核,坐落基地包括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被告於103年9月2日舉辦聽證,復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被告遂以105年11月1日府都新字第10531121302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並副知原告。原告不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原處分撤銷。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勢將影響參加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