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 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南瑄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鄧振中(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賴素娟
- 參加人
-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淳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變更登記,經被告認符合規定,以104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43358792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變更登記,三名監察人其中一名登記為「缺額」。原告不服,主張系爭登記監察人一名「缺額」係漏列登記原告為參加人之監察人,乃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原處分變更登記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獲得勝訴而原處分遭撤銷後,系爭監察人一名登記缺位登記為原告,原告是否為參加人之監察人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