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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本仁蕭忠仁林妙黛

原告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複代理人
施南瑄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賴素娟
參加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淳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變更登記,經被告認符合規定,以104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43358792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變更登記,三名監察人其中一名登記為「缺額」。原告不服,主張系爭登記監察人一名「缺額」係漏列登記原告為參加人之監察人,乃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原處分變更登記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獲得勝訴而原處分遭撤銷後,系爭監察人一名登記缺位登記為原告,原告是否為參加人之監察人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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