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 原告
- 順隆重型機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順隆(董事)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沈榮詳(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否准其申請退還已繳貨物稅而提起本件訴訟,查原告不服之系爭貨物稅為新台幣(下同)9 萬5,595 元,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5頁),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大園區,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