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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瑞助許麗華洪慕芳

上訴人
即原告
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慶麟(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書妏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代表人
劉傳名(署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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