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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玉卿李君豪鍾啟煒

上訴人
呂建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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