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呂建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