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王月寶
- 原告
- 王家伸
- 原告
- 王淑麗
- 原告
- 王淑華
- 原告
- 王淑如
- 原告
- 王家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呈楷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葉俊榮(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