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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王月寶
原告
王家伸
原告
王淑麗
原告
王淑華
原告
王淑如
原告
王家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葉俊榮(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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