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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蕭惠芳

原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 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表人
吳宏謀(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訴訟代理人
徐嘉君
參加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文隆(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所謂『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係指撤銷訴訟的判決結果,使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者而言。故將會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第三人,即得據此規定,於訴訟繫屬中獨立參加訴訟。如果行政法院未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命其參加,該第三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但畢竟有損於法之安定性,故解釋上,如撤銷訴訟的結果,可能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行政法院的裁量權即萎縮至零,而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或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訴外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參與國防部辦理之「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開標結果由原告得標,台船公司不服,提出異議,經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7229號函駁回(下稱第一次異議處理結果),台船公司提出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10308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下稱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就撤銷判斷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撤銷被告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復經本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本院審理。)嗣國防部依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重新審理結果,仍以104年10月26日國採購包字第1040006438號函(下稱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駁回台船公司之異議,台船公司再提出申訴,經被告以105年3月18日訴1040542號申訴審議判斷書(下稱原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國防部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原申訴審議判斷者,台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是本院依職權命台船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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