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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朱立倫

  • 當事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壽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43069722號勞動基準法罰鍰裁處書,以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伊裁處新臺幣2 萬元罰鍰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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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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