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麗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劉家全 律師 黃麗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賴建宏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林全(院長)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鼎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趙慕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公司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法人股東指派書、104 年6 月26日股東常會議事錄、104 年6 月27日(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監察人改派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向經濟部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濟部104 年7 月29日經授商字第 10401141930 號函( 下稱104 年7 月29日函) 復原告,以所檢附之申請文件中未見張日炎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請補正申復,原告104 年8 月7 日補正申請書以張日炎告知自始不願就任監察人而致缺額。經濟部遂以104 年9 月4 日經授商字第1040118899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原告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參加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特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行政院105 年4 月6 日院臺訴字第105015784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訴願決定撤銷。」而被告行政院訴願決定係撤銷經濟部原處分係核准原告申請改選董監事、選任董事長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觀諸其准許內容有關監察人部分缺額一名,乃因經濟部以原告無法提出參加人所指派之代表人張日炎之願任同意書,伊自始未就任,無從依公司法第27條第3 項規定另行改派所致,嗣經參加人提起訴願,行政院以經濟部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函命原告補正等行為及認定違反形式審查原則而撤銷原處分。故本院針對撤銷訴願決定與否之審理結果,倘若原告勝訴,參加人之代表人於原告公司監察人資格及是否得依前揭規定改派監察人職務等權利行使勢將受有損害,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