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玲齡、陸軍後勤指揮部、楊基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玲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 表 人 楊基榮(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江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房茂宏,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先、後變更為吳慶昌、楊基榮,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584-585頁、本院卷二第229-233頁),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因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軍訴字第6號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日以105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四、茲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 字第6號刑事判決原告之代表人黃玲齡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4項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於110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本院卷二第9-96 、267-310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二第311頁)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