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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孫萍萍

原告
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玲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被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表人
楊基榮(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江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房茂宏,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先、後變更為吳慶昌、楊基榮,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584-585頁、本院卷二第229-233頁),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因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日以105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四、茲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原告之代表人黃玲齡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4項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於110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本院卷二第9-96、267-310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二第311頁)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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