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 原告
- 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玲齡(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柯勝義 律師
- 被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代表人
- 楊基榮(指揮官)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江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房茂宏,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先、後變更為吳慶昌、楊基榮,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584-585頁、本院卷二第229-233頁),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因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日以105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四、茲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原告之代表人黃玲齡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4項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於110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本院卷二第9-96、267-310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二第311頁)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