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孫博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孫博萮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忠聖 律師 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 律師 劉明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6年6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李 君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 承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