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劉清繁、王綉忠
- 原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清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翠萍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子澄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9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106年4月13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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