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原 告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家明 吳聰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