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紀群(臨時管理人) 俞清松(臨時管理人)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