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2號
- 原告
-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英正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105 年4 月22日公處字第105034號處分書關於原告之部分撤銷」,而原告遭裁罰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 ○0 號12樓,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