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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畢乃俊

原告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英正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105 年4 月22日公處字第105034號處分書關於原告之部分撤銷」,而原告遭裁罰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 ○0 號12樓,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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