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李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夫韓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