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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8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楊得君

聲請人
正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慶男
聲請人
PHAKSIANGDI PHAOPHONG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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