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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9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抗告人
邱正忠即祥太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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