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7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秀媖李君豪鍾啟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柏安德(Antonio Pagano)(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關稅法第49條之1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經聲請人以105年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89,331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費415,887元,共計605,218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605,21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送達證書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605,218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關稅法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