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106年度訴更三字第30號
- 原告
- 賴秀卿
- 訴訟代理人
- 吳貞良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妍均
- 參加人
-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智盛(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 律師
- 輔助參加人
-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簡玉昆(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宏
- 參加人
- 華之影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文彬(董事)
- 參加人
- 郝愛琍
孫照臨
宗緒南
姚婉瑩
林肇宏
林肇勳
江俊明
張正道
衛士廉(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華(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穎(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衛士廉、張平華、張平穎為參加人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案件繫屬中,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裁定命參加人張和鈞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嗣參加人張和鈞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4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衛士廉及其女張平華、張平穎,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衛士廉、張平華、張平穎為參加人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