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 原告
-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明彥(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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