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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反傾銷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許麗華

原告
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
代表人
于茂松
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
代表人
許虞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瑞紋
訴訟代理人
王麗鈞
參加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朝棟
參加人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順得
參加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大森 真
參加人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永清
參加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高煌
參加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義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傾銷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二)第15行所載「台商赴大陸投資企業」,應更正為「中國大陸純民營企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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