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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反傾銷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許瑞助林玫君許麗華

  • 當事人
    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財政部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茂松 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瑞紋 王麗鈞 參 加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朝棟 參 加 人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得 參 加 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森 真 參 加 人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清 參 加 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煌 參 加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傾銷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二)第15行所載「台商赴大陸投資企業」,應更正為「中國大陸純民營企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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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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