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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玫君侯志融梁哲瑋

原告
吳宥瑩即花築景觀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被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代表人
何弘能(院長)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 律師
參加人
梓蘭造園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梓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梓蘭造園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參加人參與被告辦理之「戶外庭園暨室內公共區域綠美化養護作業1年期(履約期間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合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於105年6月15日決標(下稱原處分)由參加人得標,原告不服上開原處分,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5年7月4日校附醫總字第1051501403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就系爭採購案應改由原告得標,並給付原告新臺幣46萬4,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時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第一項聲請為有理由者,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本件訴訟程度,查經原告起訴並由被告答辯後,本院定106年10月26日由受命法官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末以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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