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41號
- 聲請人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祖驤(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停字第4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