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41號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