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 原告邱正忠即祥太企業社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9號抗 告 人 邱正忠即祥太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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