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張國勳梁哲瑋孫萍萍

  • 當事人
    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77號再 審原 告 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漢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陳文元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7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再審原告閎富汽車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 )」,應更正為「再審原告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孫 萍 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鄭 聚 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