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漢承、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77號再 審原 告 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漢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陳文元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7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再審原告閎富汽車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 )」,應更正為「再審原告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孫 萍 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