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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77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國勳梁哲瑋孫萍萍

再審原告
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漢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7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再審原告閎富汽車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應更正為「再審原告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孫 萍 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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