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77號
- 再審原告
- 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漢承(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合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元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陳依財(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7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再審原告閎富汽車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應更正為「再審原告閎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代表人陳漢承(董事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