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宜秀(董事)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後,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