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義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 告 義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 訴訟代理人 馬魏紫沂 陳秀蓮 周馨祺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李得全(兼代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臺北市中山區金泰段29地號土地(宗地面積 25,234.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23/20000,持分面積 3,435.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以民國105年01期繳款書核課105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1,020萬9,252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6年1月2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0531036500號復查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於106年2 月22日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8日府訴一字第 1060009250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有關地價稅之稅基量化核定實際上是由地政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作成,故本件地價稅事件,本院認有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