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6號
- 原告
- 賴素如
- 被告
- 監察院
- 代表人
- 張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政治獻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為由,以民國106 年2 月15日院台申肆字第106183037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本件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