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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6號

政治獻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鍾啟煒

原告
賴素如
被告
監察院
代表人
張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政治獻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為由,以民國106 年2 月15日院台申肆字第106183037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本件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政治獻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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