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0號
- 原告
- 閤晟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瑞發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代表人
- 賴香伶
- 訴訟代理人
- 康水順
張瑞曄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經營國際貿易業,經被告民國106年2月7日實施勞動檢查,認原告未給予勞工李秀英、徐竹慧每工作7日中休息1日、有違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乃依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6年3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03231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原處分關於公布名稱姓名部分已於106年5月12日執行。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查本件既係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0號5樓,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