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林洲民(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傅馨儀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張和姝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