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克繩等9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