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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5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金圍吳俊螢畢乃俊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克繩等9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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