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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曹瑞卿

抗告人
順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姚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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