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
- 抗告人
- 順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代表人
- 姚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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