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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曹瑞卿魏式瑜林麗真

抗告人
順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青(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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