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
- 原告
- 高磁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鎮龍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 代表人
- 洪紹平
- 訴訟代理人
- 高全盛(兼送達代收人)
黃品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