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敏雄、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林敏雄 原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建生(董事長)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兆順(董事長) 上 一 人 委 託 人 林敏雄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陳孟蟬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 訴訟代理人 陳秀蓮 馬魏紫沂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張治祥(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林敏雄所有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1小段2地號等30筆土地(下稱「系爭30筆土地」),經被告核課105年地價稅計59,739,605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決定復查駁回, 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6年7月24日府訴一字第10600119200號決定(下稱「9200號訴願決定」)訴願 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㈡原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公司」)所有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2小段963地號等69筆土地(下稱「系爭69筆土地」),經被告核課105年地價稅計49,719,852元。原 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決定復查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6年7月24日府訴一字第 10600119300號決定(下稱「93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 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㈢元利公司及林敏雄於100年8月18日,以其等所有台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小段219-1、219-5、220-2及220-3地號等4筆土地(宗地面積各2,956平方公尺、1,152平方公尺、3,028平方 公尺及1,304平方公尺,其等2人權利範圍各1/2;下稱「系 爭4筆土地」),自益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即原告。 嗣經被告分別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元利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 託人林敏雄」為納稅義務人名義,分別核課105年地價稅 47,349,277元及47,364,055元,合計94,713,332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決定復查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6年7月24日府訴一字第10600119400號 決定(下稱「94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有關地價稅之稅基量化核定,就規定地價之認定及作業程序,實際上是由地政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作成,故本件地價稅事件,本院認有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