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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玉卿黃秋鴻王俊雄

原告
鼎晟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浩榮(董事)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被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代表人
柯慶忠(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訴訟事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2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二、本院因認本件被告以民國105年6月8日新北中工字第1052065378號函作成停權處分,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及與法律效果有重要關聯之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關於第101條第1項第4款部分規定,有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而牴觸憲法之疑義,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首揭規定,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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