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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原告
鼎晟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浩榮(董事)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被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代表人
賴俊達(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因認本件被告以民國105年6月8日新北中工字第1052065378號函作成停權處分,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及與法律效果有重要關聯之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關於第101條第1項第4款部分規定,有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而牴觸憲法之疑義,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之規定於107年10月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大法官已於109年4月28日第1505次會議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件議決應不受理,有司法院109年4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2509號函所檢送之司法院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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