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 當事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5號原 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宏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曼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明翰 朱金元 張勝畯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7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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