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容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陳首珍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