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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玫君梁哲瑋侯志融
  •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黃世傑

  •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容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陳首珍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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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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