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警政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原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 連星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