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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警政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玫君侯志融梁哲瑋

原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明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人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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