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1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文偉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許根魁 參 加 人 台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于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會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7年6月14日上午11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