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苗栗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范秉濤(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戴嘉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