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彭鈺龍
上列當事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列當事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